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與崇興路二段,因未禮讓行人遭檢舉,挨罰6000元;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左前方有違停車輛擋住視線,加上該路口車流量很大,他來不及停讓又怕後方車輛追撞上來,這才快速通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原處分於法不合,裁定撤銷。
▲阿輝被違停車輛擋住視線,來不及暫停禮讓行人,卻因此吃上罰單。(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案事發地點。)
阿輝在判決書中主張,他接到罰單之後,曾前往警局觀看民眾的檢舉影片,並直接告知警員,當時是因為左前方有車輛違停在黃網線上,擋住視線,他直到越過違停車輛才看見行人,根本來不及反應,加上該路口車流量很大,網狀線也禁止臨時停車,為了避免交通阻塞,他只能快速通過,以免後方車輛撞上。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根據採證影像顯示,阿輝的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之前,已經有行人穿越,他沒有暫停禮讓,並在與行人相距大約2組枕木紋的距離搶先通過,縱使不是故意為之,仍有過失,理應受罰。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光碟,發現阿輝在到達行人穿越道之前,確實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但也的確有一輛違停轎車,恰巧遮蔽住行人,等到阿輝發現時,已經距離行人很近,反應時間極短,縱使他減速慢行,也無法停止穿越行人穿越道。
法官認為,阿輝欠缺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故意或過失,原處分於法不合,最終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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