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某社區保全和未成年女住戶在管理室、視聽室發生關係,被告上法院。(示意圖/取自圖庫photoAC)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國中少女下樓取信時,遭社區夜間保全搭訕認識,在同意下讓保全摸胸猥褻。而後少女不時到管理室找保全聊天,為了怕其他住戶撞見兩人獨處,少女每次都聽指示躲在桌下進行口愛、指交,保全更意猶未盡,2度要少女到視聽室激戰。全案曝光後,台中地院依保全犯1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另犯3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併處1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阿浩(化名)在台中市西區某社區擔任夜間保全,他於去年8月某日晚間10點多在管理員室值班時,見住戶國中少女小亞(化名)到1樓收信,趁她路過管理室時攀談聊天,又約小亞到樓梯間繼續聊,並經小亞同意後,將手伸進她衣內摸胸,猥褻得逞。
而後小亞不時於夜間到管理室找阿浩聊天,阿浩怕旁人撞見兩人獨處,指示小亞躲在管理員室的桌下,在小亞同意下,對她摸胸、指侵得逞。同年8、9月期間,小亞又2度躲在管理室桌下和阿浩聊天,阿浩除了撫摸小亞胸部,更進一步要求她互相口愛、對她指侵,並邀約她前往9樓視聽室繼續性交行為。
事後小亞在學校把和阿浩發生親密關係的感受,通通書寫在紙上,被父親在參加校內家長活動時看到,報警處理。
全案審理時,阿浩坦承全部犯行並離職,法官審酌他明知小亞未成年,仍不克制情慾,對她進行猥褻和性交行為,依犯1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另犯3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併處1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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