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一名盧姓男子被控於2023月6月間,侵入台南台積電18廠女廁,透過手機偷窺女子如廁畫面,被人發現查獲,一審被依妨害秘密罪等判刑6月,他不服提起上訴,辯稱自己是「跨性別者」,待在女廁是要化妝,並無不法犯意,二審法官不信他的說詞,並查出他在新左營車站女廁曾以同手法犯案被判刑確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盧姓男子躲在台積電18廠女廁內,以手機偷窺女子如廁被逮捕,辯稱自己是「跨性別者」。(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台南高分院法官洪榮家指出,本案被告涉犯妨害秘密犯意,他在2023年6月9日晚上6時21分許,進入台積電18廠2樓大廳的女側,該女側有兩間廁所的,被告就先將手提包放置在地上隔間牆板下方的縫隙處,拉開了拉鍊手提包內斜放手機,手機螢幕朝上,利用黑色手機的螢幕,窺看隔壁間女廁的狀況,然後再用1支手機靠近隔間甲板的下方縫隙處,以黑色螢幕的黑屏當作鏡子,窺視在隔間女廁如廁的非公開活動。
一審時,盧辯稱自己打算進行變性手術,想知道手術後的情形,法官不採信他的說法,依妨害秘密罪判他有期徒刑六月;全案上訴二審後,盧改口辯稱自己是「跨性別者」,原先要在男廁化妝,因為男廁有人,怕用異樣的眼光看他,所以他才到女廁上廁所及化妝,沒有看隔壁間女廁做任何的事情。
二審法官根據被告的供述,還有被害人的證詞,還有相關證據,認定盧以手機窺視隔壁間女子如廁,被告是男性,在女性廁所化妝,難道不會怕別人也會有異樣眼光嗎?而且盧在廁所裡待了超過1個小時,顯然是埋伏在廁所裡面,欲窺看隔壁間女側如廁的狀況,且盧於2022年間,在新左營車站2樓的北側女廁隔間,以相同的手法拍攝女廁的非公開活動,被橋頭地方法院2023年判決徒刑確定,被告兩次的犯罪手法是如出一轍,有顯著的相似性,可以佐證被告有為本案犯行,駁回被告上訴,維持有期徒刑六個月,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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