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不服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敗訴 。圖為救國團團旗。(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8年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並依《黨產條例》凍結救國團56.1億餘元資產,救國團提告要求撤銷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日)判救國團敗訴,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黨產條例》對於「附隨組織」與「不當取得財產」的涵義,沒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不難理解,黨產會依2017年2度召開聽證會與其他史料調查,認定救國團1952年成立時,雖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但創團至1999年間,國民黨對救國團的人事具有實質控制力。
此外,國民黨內規明定救國團推展業務應受國民黨指揮領導,救國團列席或參與國民黨各種會議,接受國民黨關於青年學生休閒康樂活動、國內外反共動員、學生思想引導甚至政治偵防等任務交代,可見救國團業務受國民黨實質控制。
法官指出,救國團創團至1970年代,營運及人事預算由政府編列,再由國民黨「代領轉發」,而救國團辦理青年休閒育樂活動的各活動中心,可認定是在黨國體制下,由管理機關低價甚至無償撥用土地,各活動中心建物與救國團前總團部大樓(志清大樓),也獲政府挹注大量經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法官認為前述資料可見救國團財務與國民黨有密切從屬關係,直到1999年因大量增加團員出身的幹部參與團務指導委員選舉、藉此抗拒時任黨主席李登輝派女婿賴國洲空降接掌救國團,才造成國民黨對救國團人事掌控與財務支持的斷裂,救國團從此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
但依救國團2000年財產清冊記載,主要不動產中,至少至清大樓、各地青年活動中心,當初興建都有政府大量補助,而救國團從沒跟國民黨或國家清算資產,仍待釐清權利歸屬,所以黨產會認定救國團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的主張,應可支持。
法官據此認定救國團創團後,實質是為國民黨推展青年工作的組織,救國團人事、業務與財務,均與國民黨有緊密關係而受實質控制,無論救國團1969年解除與國防部隸屬關係、改為行政院督導的社會運動機構,或1989年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前述實質控制關係均持續存在。
法官指救國團相關財產尚未釐清權利歸屬,難以證明救國團是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因此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據此判救國團敗訴,可上訴。
本案源於黨產會2017年間,以行政處分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且救國團當時已累積資產約56.1億元,包括現金等流動資產9.7億餘元、固定資產24.1億餘元,黨產會全面加以凍結,救國團若想動用,須依法向黨產會申請獲准。
救國團主張1989年轉型為公益社團法人後,人事、財務與業務均獨立自主,且受政府機關監督,並非國民黨可任意指派或安插,提起本件訴訟,要求撤銷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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