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9月不滿張姓男子逕自偷開家中信箱,拿走備用鎖匙進入屋內意圖不軌,竟夥同黃姓友人分持球棒、拖把痛毆倒地送醫不治,本案經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審判後今天下午宣判。(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9月在未經同意下,逕自開啟陳姓友人家中信箱鎖匙進入屋內,陳姓友人得知後找來黃姓友人強押張男,以童軍繩綑綁控制行動後,分持球棒、拖把痛打一頓,直至張男倒地昏迷,經送醫急救後到院前已死亡,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並列入國民法庭審理;國民法庭合議庭審理今(1)日下午宣判,被告陳姓男子、黃姓男子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10年,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31歲陳姓男子與同齡黃姓男子以及死者張姓男子均為朋友關係,張男曾借住在陳姓男子位於中壢區住處,陳男得知張姓男子於去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未經同意下,逕自開啟其住處信箱取走鎖匙後進入屋內,還開啟其妹婿停放轎車車門意圖不軌。
陳男心生不滿,找來黃姓友人尋獲張男後與另名黃姓友人到場助陣,陳、黃2人以童軍繩綑綁控制張男後強押至中壢區某民宅天台,分持球棒、拖把毆打張男雙臂、臀部與腿部等處,導致全身多處鈍挫傷,張男倒地呻吟,陳、黃2人仍視若無睹,直至張男已無生命跡象才覺事態嚴重,趕緊打電話給119送醫,但到院前因橫紋肌溶解及其併發症而於到院前死亡。
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陳、黃對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傷害被害人致死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檢察官提出各項事證佐證,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之傷害致死罪行事實明確,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本案並無犯罪之情可獲憫恕,科以減刑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國民法官合議庭審酌,被告2人明知傷害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之後果,卻仍以鋁製球棒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無限傷痛,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並未原諒被告之犯後態度,本案犯罪起因,雖係排除被告陳姓男子胞妹居所遭被害人無故侵入之偶發事件糾紛,告2人於案發時,未循合法途徑解決紛爭更以私刑手段毆打被害人,終致被害人死亡,國民法官審結被告陳、黃2人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陳有期徒刑9年、黃有期徒刑10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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