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事件報導 「3情況」可揭露機構名稱 

記者張乃文、黃翊婷/台北報導

台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園長之子毛畯珅涉嫌性侵學童,但《兒少權法》規範不得揭露兒少性侵事件資訊,因而引發社會大眾議論,是否有保護加害者的疑慮。衛福部(1)日邀集專家、學者開會討論,雖尚未達成明確共識,但針對禁止揭露的對象資訊部分,若成年行為人服務於兒少、身障礙或老人等機構,基於維護社會公益可適度報導。

▲▼北市幼兒園慘遭噴漆。(圖/記者許凱彰攝)

▲民眾跑到幼兒園舊址噴漆。(圖/記者許凱彰攝)

毛畯珅涉嫌性侵學童,經監察院公布全名以及惡行,引發社會大眾憤怒,還有民眾跑到幼兒園舊址噴漆、衝撞洩憤。此外,由於受限於《兒少權法》第69條規範,媒體不得揭露兒少性侵事件資訊,外界質疑,這是否有「保護狼師」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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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1日邀集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相關公、學、協會,及兒少團體、學者、政府部門等代表,針對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草案進行討論。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會後受訪時表示,雖然目前尚未達成明確共識,但就禁止揭露的對象資訊及可部分揭露的3種情況已有初步結果。

張秀鴛說明,草案目前初步討論,若成年行為人在事件發生後,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卻仍服務於兒少、身障礙或老人等機構,基於維護社會公益,可適度報導行為人現職單位,例如,涉及某幼兒園性侵案的服務員目前任職於A地,而A地的地點符合上述條件是可適度揭露的。

張秀鴛提到,若被害者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事件內容等,也可適度報導;如果是心智障礙或受監護宣告者,必須以可讓對方理解的方式提供資訊,尊重對方意願,並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而在禁止揭露資訊部分,張秀鴛說,除了被害者身分資訊,還有3種行為人的身分資訊不可透露,首先是行為人未滿18歲、行為人和被害者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以及行為人和被害人間,若揭露行為人資訊後,可能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情況,則禁止揭露,身分資訊包含姓名、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或就讀學校或班級、工作地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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