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隆(化名)去年10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路口,27秒內2次禮讓行人過馬路,卻遭其他駕駛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事後收到2.4萬元罰鍰的罰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
▲阿隆停車禮讓行人過馬路,卻遭人檢舉。(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事發路口。)
阿隆去年10月11日開車行經台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路口,被其他駕駛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經警方製單舉發,被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裁處罰鍰2.4萬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隆不滿,一狀告上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筆錄之後認為,事發當日傍晚6時1分0秒,阿隆開車行經該路口,尚未右轉時,因為有行人穿越斑馬線,於是暫停等待行人通過;傍晚6時1分27秒左右,車子在右轉過程中,又有行人、騎乘自行車的兒童穿越斑馬線,他只好再次停下,等到行人全部穿越完畢才通過路口。
法官認為,事發時間剛好是下班時段,該路段人、車眾多,阿隆為了禮讓行人暫停2次,難認符合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也沒有造成往來人、車危險之故意或過失,最終認定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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