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酒駕撞死路人判囚6年3月還不夠 國民法官沒收肇事BMW

▲▼車禍五股             。(圖/記者戴上容翻攝)

▲洪男涉酒駕撞死走在斑馬線上的路人,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宣告沒收他肇事所駕BMW轎車 。(資料照/記者戴上容翻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1名塑膠廠工人洪伯軍,去年(2023年)涉酒後駕駛BMW轎車,高速撞死晨起遛狗、走在斑馬線的7旬王姓男子,洪男酒測值達0.42毫克,到案認罪並因自首獲減刑,新北地院選任素人國民法官參審,今(2日)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判洪男6年3月徒刑,罕見的是,法官同時宣告沒收肇事的BMW,全案還可上訴。

針對酒駕案件是否沒收行為人當時所駕駛車輛,民間贊同沒收的聲量不小,但司法實務鮮少採納,本件宣告沒收肇事車輛的判決,號稱國民法官參審以來首例。由於洪男肇事所駕BMW轎車未扣案,依法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司法單位可以追徵其價額。

本案發生於去年8月24日清晨4點多,30歲洪男前一晚在北市林森北路酒店喝到天亮,仍駕駛白色BMW轎車搭載3名朋友離開,途經新北市五股區新城八路右轉芳洲八路,高速撞飛走在斑馬線上的王姓老翁,轎車前擋風玻璃留下大片撞擊裂痕。

▲▼車禍五股             。(圖/記者戴上容翻攝)

▲王翁遭洪男酒駕撞飛,現場傷重垂危,他當時所遛的愛犬也被撞,因還能活動,被王翁家人抱回 。(資料照/記者戴上容翻攝)

70歲王翁當時早起晨運遛狗,愛犬也遭撞但無大礙,警消獲報到場,將已無氣息的王翁送醫急救,王翁顏面、頸椎第三節、左鎖骨、肩胛骨與左側第5肋骨等處骨折,住院延至去年9月1日傷重不治。

洪男留在現場向警員自首,酒測值為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42毫克,被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嫌送辦,同車3名乘客也被警方依法處以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連坐罰鍰。

洪男辯稱,自己只喝了1杯調酒,新北院審理認為洪男明知政府積極宣導不得酒駕、事發前朋友也勸他不要酒駕,洪男仍執意開車上路,以致發生本件憾事,使王翁家屬蒙受不可磨滅的心靈創痛,哀傷逾恆,王翁女兒起初不知父親慘死酒駕輪下,每天問媽媽「爸爸怎麼還沒有回家」。

▲▼  五股車禍           。(圖/記者戴上容翻攝)

▲洪男(右)涉酒駕撞死路人,自首認罪並與死者家屬和解。(資料照/記者戴上容翻攝)

合議庭指洪男事發前多次開車行經本案路段,很清楚會有行人過馬路,事發時卻沒減速慢行、隨時準備禮讓行人,顯然漠視交通安全,除涉犯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肇事要件,加重其刑至少1個月、最高加重至1/2。

此外,合議庭認為儘管洪男與王翁家屬和解、已支付過半數賠償,餘款將待出獄後分期付款,但洪男已因符合自首要件減刑,犯行毫無情輕法重、可依情堪憫恕規定再減刑之處。

合議庭今判洪男6年3月徒刑,並罕見採納檢方「為了徹底杜絕酒駕,請將系爭車輛一併宣告沒收,以達刑法『特別預防』與『一般預防』效果」的主張,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規定,宣告沒收洪男本案駕駛的BMW轎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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