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在國10肇事逃逸,遭判刑1年4月,二審上訴法官宣告緩刑4年。(示意圖/記pakutaso)
記者吳佩蓁/高雄報導
劉姓女子2022年9月25日晚間7時許,駕車行經國道10號東向0.4公里處時失控撞上前方車輛,導致該車張姓女駕駛頸部、胸部受傷,事後劉女竟肇事逃逸。經高雄地院審理,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2罪,分別判處劉女有期徒刑1年4月、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事後劉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劉女已經認罪,而且還要照顧身障配偶及母親,宣告緩刑4年。
判決指出,2022年9月25日晚間7時49分許,劉女駕車行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國道公路10號東向0.4公里處時,未注意前方車況,撞上前方一輛自小客車,當下撞擊力道猛烈,劉女車頭損毀、引擎蓋突起,造成前方小客車駕駛張女頸部扭傷拉傷、胸部挫傷,沒想到事後劉女竟肇事逃逸。
一審劉女辯稱,當在案發前一個禮拜才在國1撞擊一輛藍色小貨車,造成車輛毀損,事後就沒再開過那台車,否認9月25日駕車行經案發地點肇事逃逸,但法官勘察相關行車紀錄器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後,認定劉女肇事逃逸,痛批劉女犯後還飾詞狡辯否認犯行,絲毫未見悔悟之心,犯後態度不佳,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另依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事後劉女不服上訴,劉女主張案發後她因為害怕而否認犯行,但審理時已改口認罪,並與張女達成和解,對於浪費司法資源感到抱歉,且家中還有2名身障家屬需要照顧,請求法官宣告緩刑。
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劉女在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張女達成調解,張女也替她求情,雖駁回劉女上訴,維持原判決刑度,但宣告緩刑4年,另需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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