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鐵約酒店女陪唱竟吻胸硬上 碩士男認罪+賠60萬換緩刑

▲桃園市劉姓男子去年3月邀約酒店女坐檯陪唱歌,酒過三巡後卻起色心,不顧女子拒絕仍硬上性侵。(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劉男去年3月邀約酒店女坐檯陪唱歌,竟起色心,不顧女子反抗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劉姓男子去年3月某日凌晨在桃園區某汽車旅館邀約酒店女子坐檯陪唱歌,酒過三巡後劉男起色心,強行撫摸、親吻女子胸部得逞,不顧女子反對與阻攔仍性侵得逞,女子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劉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考量劉男擁有碩士學歷,且於訴訟期間坦承認錯並賠償女子60萬元,完成調解獲得原諒,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30歲劉姓男子於去年3月26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區某汽車旅館獨自唱歌,邀約酒店女子坐檯陪酒,酒過三巡後,劉男見女子身形窈窕竟起色心,趁2人獨處機會,憑藉身形及力氣優勢,不顧女子口頭拒絕並以手腳推阻,竟違反女子之意願,強行撫摸並親吻其胸部後,不顧女子反抗仍強行硬上得逞,女子事後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劉男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不諱,被害女子於警詢及檢方偵查指證情節大致相符,警方亦提供現場蒐證與監視畫面截圖佐證,法官認為劉男對女子強制性交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被告劉男僅為逞一己私慾,利用邀約女子坐檯陪酒機會,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恣意侵害女子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對其造成永難抹滅之身心創傷,實應嚴懲不貸,惟念被告審理期間坦承犯行,考量已與女子成立調解且賠償60萬元完畢,且獲女子原諒。

法官衡量被告所受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女子並依約履行完畢,堪認被告確已竭力修復因其犯罪而生之損害,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酌告訴代理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意見,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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