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光電業者索賄!通霄前鎮長認罪繳回107萬 二審刑期減半改判5年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疑似爆發涉貪案件,鎮長陳漢志等3人,被檢方提起聲押。             。(圖/記者黃孟珍攝)

▲前苗栗縣通霄鎮長陳漢志涉收回扣,上訴後減輕刑期判5年。(圖/資料照)

記者劉人豪/苗栗報導

前苗栗縣通霄鎮長陳漢志,因為在太陽能光電業者申請專區等數個工程案中索取回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沒收犯罪所得107萬。陳漢志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為陳漢志於偵查中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

法官調查,陳漢志、鎮長機要秘書陳志豪、鎮務顧問黃晏樂,於陳漢志就任之初,就共同謀議向廠商索賄,並由黃晏樂於2019年3、4月間,向光電業者賀喜的林瑞洋,探詢參與公有土地架設太陽能板標租案之意願,林瑞洋表示有參與意願後,受邀至陳漢志服務處洽談,陳志豪當場詢問林瑞洋:若賀喜公司得標,願給付多少賄賂?但雙方未達成共識。

陳漢志於2019年8月間某日,向有意參與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之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詢問,「外面的行情多少」,並表示他知道一般行情,蔡弘懋則回以得標後會知道禮貌。陳漢志再指示不知情的承辦人林國驊,將非屬應秘密之該案文件檔案交付給蔡弘懋,有利於能旺公司事先評估。

而安集公司得標再統包給能旺公司施作後,蔡弘懋於同年12月某日上午,在陳漢志服務處交付以紙袋包裝的36萬元賄賂給陳漢志,再於2021年4月13日,在苗栗縣通霄海水浴場旁土地公廟前,將以紙袋包裝之71萬元賄賂丟到陳漢志駕駛的公務車內而交付給陳漢志,作為得標的對價。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索回扣,23日遭苗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圖/資料照)

法院認為陳漢志雖僅坦承向蔡弘懋收受賄賂,否認向林瑞洋要求賄賂,陳志豪則否認要求賄賂犯行,但黃晏樂、蔡弘懋均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林瑞洋、能旺公司葉建宏等人證述明確,尚有手機截圖、跟監照片等資料佐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蔡弘懋4人犯行均可認定。

法官審酌陳漢志身為鎮長,本應廉潔自持,竟對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考量賄賂金額達107萬元等情,判有期徒刑7年6月、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陳志豪判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黃晏樂判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2年;蔡弘懋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褫奪公權2年。

陳漢志、陳志豪及檢察官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在賀喜案中,林瑞洋歷次陳述不一致,後來也跟陳漢志未達成共識各自離去,而「要求賄賂罪」沒有處罰未遂、更沒有處罰預備犯,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陳漢志、陳志豪均無罪。

至於陳漢志向蔡弘懋索賄107萬元部分,台中高分院認為陳漢志於偵查中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規定,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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