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遭聲押逾5月,桃園地院歷經數月審理後今天宣判。(資料照/翻攝自馬治薇臉書)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桃園市第一選區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嫌接受大陸逾台幣百萬元美金、泰達幣資助參選,桃檢指控馬回傳我情治人員等資料起訴,今年3月向院方求刑3年8月;桃園地院審理月餘後於今(7)日下午宣判,馬治薇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8月,違反國安法與反滲透法部分無罪,本案可上訴。桃園地檢署指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
檢調調查,40歲的馬治薇於去年底登記參選第11屆區域立委,雖未獲民眾黨提名,最後仍以無黨籍身分角逐,馬於選舉期間提供我國「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內含總統府、監察院、考試院、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之相關職稱、姓名、聯絡電話等資訊)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並受對方有關選舉活動指示,受滲透來源資助、指示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競選行為,檢方於今年3月1日以馬治薇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反滲透法起訴,向法院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0萬元,馬遭羈押逾5個月,桃園地院日前裁定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
桃園地院審理時,馬治薇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等事實,法官查出,前述名冊之內容,係載有總統府、立法院所屬單位之國會聯絡人姓名、職稱、公務電話、行動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核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被告取得名冊後,即以拍照方式攝得影像檔,並以軟體轉成PDF檔,再以通訊軟體傳送給綽號「冰姐」、「阿浩」等語,其所為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所定蒐集、利用之行為,被告辯稱,不知道上開名冊裡面有手機號碼。
法院調查,針對被告與「冰姐」、「阿浩」間對話紀錄及入出境資料,可知被告傳送該名冊前,已自「冰姐」、「阿浩」取得金錢,並於傳送名冊後,持續密集與2人聯繫、碰面,再收受渠等交付之美金及泰達幣,法官認為,「冰姐」、「阿浩」並非我立法院之人員,本無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之必要,被告明知及此,竟傳輸上開名冊內大量之聯絡資料與「冰姐」、「阿浩」以換取信任,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自有不法所有意圖;法院合議庭審結,被告馬治薇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審結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8月,本案犯罪所得美金及泰達幣均依法沒收或追徵。
此外,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部分,法院合議庭認為「冰姐」、「阿浩」等,未具體論證被告究係提供何資料、該等資料何以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疇,亦乏證據可認公訴意旨所指某不詳科技廠設備圖紙資料之內容及與上開規定之關連,應無與公務上秘密之資料無涉,無法證明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這部分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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