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男子猥褻釣友的女兒,遭判有期徒刑10個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劉人豪/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呂姓男子,經常在釣友家留宿,某日呂男趁機猥褻釣友未滿12歲的女兒,以手撫摸她下體約3分鐘,釣友得知後怒告,橋頭地方法院依猥褻罪,判呂男有期徒刑10個月。
根據判決,呂男與A男是釣友,2人常常一起外出釣魚,且星期五或星期六晚上,呂男均會受邀前往A男住處留宿,隔日再與A男全家人一起前往高雄市梓官區蚵仔寮釣魚,再一起回A男家休息,週一才會離開A男住處。
呂男某日趁A男與妻子在廚房準備晚餐,與A男的女兒在客廳沙發上看電視時,以手撫摸女童下體約3分鐘,事後女童跟社工說,A男從社工處得知女兒遭呂男親吻、擁抱,詢問女兒知道事情經過後報警。
呂男辯稱,沒有摸女童下體,且若有猥褻行為,女童應該會反感,但目前看來似乎沒有。不過女童表示,「阿伯會亂摸,用手摸我尿尿那邊,阿伯摸我時我在客廳看電視,當時哥哥也在旁邊看電視」,並說不喜歡被摸下體,且呂男也知道她才二年級。
法院審酌,呂男無視女童年紀尚幼,性自主權發展未臻成熟,竟為滿足個人性慾,罔顧女童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且呂男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罪刑並入監服刑,且另有多項前科,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有期徒刑10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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