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長郭瑤琪收賄判8年!滿頭白髮現身法院 求再審仍失敗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中)因收賄被判刑8年定讞,目前保外就醫中,她始終不認罪,向高院聲請再審並親自出庭爭取。(圖/記者黃哲民攝)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中)因收賄被判刑8年定讞,目前保外就醫中,她始終不認罪,向高院聲請再審,日前親自出庭爭取。(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2006年收取南仁湖集團2萬美元賄賂,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入獄,2016年保外就醫至今,郭始終喊冤,今年(2024年)向高院聲請再審堅稱未收賄,合議庭認定郭所提理由不足以動搖已定讞的有罪判決,駁回郭提起的再審與停止刑罰執行的聲請,可抗告。

現年68歲的郭瑤琪今年7月底親自出庭爭取再審機會,滿頭白髮、身形略顯佝僂,與當年精明幹練風采判若兩人,被媒體詢問身體近況時,她說「不太好」,並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郭瑤琪。(圖/資料照)

▲郭瑤琪。(圖/資料照)

郭瑤琪本次聲請再審的理由,主要是法官認定行賄者提領2萬美元、裝在茶葉罐裡交給她,但行賄者當時所用OBU帳戶不可能提領任何美元現鈔,而外幣帳戶交易明細則記載「轉帳」、並非「現金」,本案贓款至少有7500美元不像證人所稱臨櫃提領,證人的不實證詞是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事實、新證據。

高院審理認為,再審制度屬於特別救濟管道,為防止遭惡意或其他目的延宕、纏訟而妨害判決安定性,所以有嚴格條件限制,聲請再審提出或主張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不論是在判決定讞前後存在,都須具備確實性、明確性與顯著性等要件,客觀上足以推翻或鬆動原判決事實基礎才成立。

高院指出,若僅對定讞判決已認定事實再行爭辯、任意指摘,就不符合再審要件,而郭瑤琪本件聲請再審理由,先前已被判決認定,行賄人是從OBU帳戶「轉帳」到外幣帳戶再提領,存款取條有手寫「cash」即「現金」、賣匯交易憑證也載明「外幣現鈔」。

高院認定郭瑤琪所提出與主張的理由,都不構成動搖定讞判決的新事實、新證據,據此駁回郭提起的再審與停止刑罰執行的聲請,可抗告。

本案源於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2006年間,想得標逾7億元的台北車站商場營運案,派兒子李宗賢到郭瑤琪職務宿舍拜會,郭瑤琪收下李宗賢所贈、內藏2萬美元現金的茶葉罐禮盒後,利用部長職權2度指示台鐵局重辦北車商場營運案說明會,郭並密集聯絡李清波。

檢調當時另案偵辦南仁湖集團涉嫌逃漏稅,監控意外得知本件送茶葉暗藏賄款案情,2007年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嫌起訴郭瑤琪,郭聘顧立雄、李永然等知名律師應戰,一、二審均判無罪,經最高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更二審都改判郭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須沒收犯罪所得2萬美元。

最高院2013年12月駁回郭瑤琪上訴定讞,郭隔年初入獄服刑,7度請求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都被駁回,郭後因罹癌於2016年獲准保外就醫至今,繼續力爭平反。

2016年總統大選第3次政黨輪替後,不僅時任總統蔡英文寫親筆信給郭瑤琪表達「不捨」,監察院2017年提出調查報告,也認為本案證人證詞有前後不一等疑點,同年底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以定讞判決認定郭「不確定故意」收賄、似有矛盾等理由,為郭提起非常上訴,但2018年3月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接著,當初極力論告終將郭瑤琪定罪的高檢署,2019年反過來提出3大理由替郭聲請再審,其中之一是主張本案2萬美元應為「饋贈」郭的兒子出國留學「程儀」,並非與郭當時交通部長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的「賄賂」,高院同年底駁回後,高檢署抗告到最高院,2020年8月再被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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