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榮(化名)去年10月間吃完薑母鴨準備走路回家,因為朋友順路可以搭載,他便先在附近租借共享機車,卻遭警員認定酒駕開罰2萬2500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檢視警方密錄器影像後發現,阿榮曾表明不會發動共享機車,還讓警員幫忙看一下,因此認定當時機車尚未發動,不符合酒駕要件,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榮被認為酒駕,挨罰罰鍰2萬2500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去年10月間在台中市某路段租借共享機車,因為坐在機車上面使用手機,被路過的警員盤查,經酒測吐氣之酒精濃度達0.18mg/L,事後挨罰罰鍰2萬2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還要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榮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他表示,自己當時是去朋友家吃薑母鴨,本來打算走路回家,剛好有另一名朋友在附近吃宵夜,對方說可以順路載他一程,便先在附近尋找共享機車,正要移動車輛檢查是否可以正常運作時,就被警員攔查,他並無做出任何駕駛行為。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當時機車大燈開啟、車身移至外側車道,阿榮頭上也戴著安全帽並乘坐於機車上,顯然正要準備騎車離去,已具有駕駛行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警方密錄器影像,發現警員一開始是因為阿榮坐在機車上使用手機,所以上前勸阻,阿榮向警員表明不懂怎麼發動共享機車,警員還提醒他要先下載App,之後才進行酒測。
法官認為,該款共享機車即使車燈亮起,也不代表已經啟動電門,而阿榮當時跨坐在機車上,雙腳著地,未見有任何操控機車行進的行為,他甚至還向警員表明不知道如何發動,可見當時機車尚處於無法行駛的狀態,顯然不符合酒駕要件,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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