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羅姓男子於前年11月邀約未滿16歲少女出遊,卻趁機上摩鐵,少女聲稱有拒絕但仍遭羅硬上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羅姓男子於2022年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其未滿16歲的妹妹,同年11月間,羅男邀約少女出遊,當日2人騎車共遊,羅男卻把機車騎進桃園市龜山區某摩鐵,進入摩鐵後羅男將少女衣物脫去,少女驚恐之餘遭性侵得逞;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羅男雖坦承犯行但辯稱未違反少女意願,少女則反駁其說詞,法官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20歲上下的羅姓男子於2022年間,經由女性友人介紹認識其未滿16歲妹妹,2人透過通訊軟體成為男女朋友,同年11月間,羅男邀約少女出遊或其同意,同月11日下午2時許,羅男騎機車前往少女就讀學校搭載少女出遊,閒逛後羅男卻騎車進入龜山區某家摩鐵。羅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卻趁少女驚恐之餘硬上得逞,少女事後向家人透露,經由家人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將羅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羅男坦承犯行不諱,但辯稱與少女係合意性交,並未違反其意願,也沒有強迫她等語;少女於警詢、檢方偵訊與法官審理時則證稱確實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但被告未曾告訴她會去摩鐵,當天約好出遊卻沒說要去哪裡,之後就載其到汽車旅館,自己被嚇到,進入房間後羅突然抱她,自己有用手推開說不要,自己持續拒絕他但仍被其脫掉衣物,隨後被其硬上。
法官審酌,被告為求自身性慾之滿足,明知少女為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決定權尚未臻成熟情形下,仍對其為之性交行為,對其身心造成傷害,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仍未與告訴人和解與賠償損害,法官審結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6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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