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男單車環島遭路燈電死!獲國賠463萬惹議 雙方和解撤回訴訟

▲▼最高法院外觀,最高法院示意圖,最高法院2023年新外觀。(圖/記者吳銘峯攝)

▲最高法院審理大陸男子國賠案件時,因雙方和解,撤回起訴,案件就此終結。(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大陸錢姓男子2018年8月間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因路燈漏電慘遭電死。家屬請求高雄市府國賠1165萬餘元,一二審審理後,均認為大陸人民也可適用我國《國賠法》,判准國賠463萬餘元,引發爭議。但本案因檢方另行對相關工程人員依照「過失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雙方達成和解,錢男家屬撤回國賠訴訟的起訴,案件已經終結。

本案因錢男於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自行車環島,8月16日晚間6點40分許,騎到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旁的路燈「新達043」旁時,遭該路燈電擊死亡。當時法醫鑑定死因是「電擊性休克」,先行原因為「左前臂至左手腕多處電擊燒灼傷」、「遭電擊」,屬意外死亡。

家屬認為,當時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設置及管理該路燈,因養工處疏於維護管理檢修,致路燈漏電,電死錢男。因此家屬跨海提出國賠訴訟,請求1165萬餘元的賠償。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後,法院函詢法務部與陸委會,詢問大陸人民是否可以適用我國《國賠法》求償?當時法務部回覆「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陸委會更回覆「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因此法院根據兩單位回函,認定錢男家屬可依照《國賠法》求償,判決高雄市政府須國賠463萬餘元。

一審判決出爐後引發爭議,但二審高雄高分院也採用同樣觀點,仍判准國賠463萬餘元。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期間,檢方針對路燈維修管理人員,依照「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刑案部分於法院審理期間,高雄市政府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家屬因此撤回相關訴訟,包含國賠訴訟,因此本案就此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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