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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港警取締17件違規未停讓  8/19起連7天無號誌路口執法

▲里港警方於19日起進行7天非號誌化路口執法專案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里港警方於19日起進行7天非號誌化路口執法專案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里港警分局為有效防制無號誌路口或閃光號誌路口的交通事故,針對車輛在這些路口未停讓的違規行為,為讓民眾養成禮讓的好習慣,於8月12日執行交通大執法,由交通組組長林中安親自帶隊,取締未依規定停讓共17件,有效杜絕事故發生;另規劃從8月19日起至8月25日止(為期7日),將執行非號誌化路口執法專案,藉以提升路口行車安全。

▲里港警方於19日起進行7天非號誌化路口執法專案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里港警方於19日起進行7天非號誌化路口執法專案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組長林中安說明,閃光號誌以及停、讓標誌、標線明確區分道路幹道與支道,遇有閃紅號誌及停止標誌、標線時,幹道車須減速慢行,支道車須減速至完全停止,確認無車輛通過後再開;遇有「讓」之標誌標線時,支道車則須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方能行駛。

此外,在無號誌路口,或沒有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區分支線道、主線道時,「少線道」應禮讓「多線道」先行。例如,單線道的車輛遇到兩線道的車輛,就需要先停讓,等待多線道車輛先行通過;而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里港警分局分局長温基興呼籲,車輛未依規定停車再開之認定標準,以「車輛未於路口停止線前完全停止後再行起駛」為主要判別依據。特別提醒用路人看到停標誌(線)、閃光紅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一定要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違反規定之駕駛人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為了避免憾事發生,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的民眾,請記得行經路口要禮讓,務必減慢速度或停止,確認安全後,才能通過路口,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確保行車安全。

里港警方將持續加強宣導與執法,期望透過這次大執法行動,提升民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共同營造更安全的行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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