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婦人阿嬌(化名)今年1月間在賭場被警方查獲,身上攜帶的3萬5200元現金被沒入,還因此挨罰6000元,但她強調,自己當天只是進去賭場問路,順便休息一下,沒有參與賭博,那筆錢則是買蘿蔔的訂金。雲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確認現有證據皆無法證明阿嬌有賭博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阿嬌不罰。
▲阿嬌進入賭場問路,被查緝警員當成賭客開罰。(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阿嬌在判決書中主張,今年1月間她進入某賭場問路,順便在裡面坐著休息喝茶,並未參與賭博,也沒有靠近過賭桌,沒想到遇上警方前來查緝,警員要求她交出口袋內的現金,說做完筆錄就會歸還,她才同意交出,那筆錢(總計3萬5200元)是她買蘿蔔的訂金,而非賭資,她因為此事挨罰6000元,於是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警方則表示,查緝現場人數眾多、情況混亂,部分賭客四處逃竄、跳窗逃離現場,或是忙著藏匿賭資,賭場監視器都是對外拍攝,賭客之間彼此不認識,查扣的帳冊也沒有記載當日賭客名單,確實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阿嬌有在現場參與賭博;但相反的,阿嬌聲稱那筆錢是買蘿蔔的訂金,也沒有相關佐證資料,她攜帶大量現金、長時間滯留賭場,卻說沒有參與賭博,顯然不合理。
雲林地院法官認為,警方查緝時並未實際看見阿嬌賭博,不能單憑她身上攜帶大量現金,就認定有賭博行為,況且前往賭場也不一定只有賭博目的,該賭場確實設有讓人休息、泡茶的場所,休息區也與賭桌相隔一段距離;檢警缺乏積極事證足以佐證阿嬌有觸法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阿嬌不罰,全案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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