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4陸籍快艇翻覆釀2死,船體外觀。(圖/記者林名揚翻攝,下同)
記者林名揚、黃資真/金門報導
今年2月14日一艘陸籍漁船因駛入金門水域捕魚,遇到海巡拒檢逃逸,期間2船相撞造成4名船員落海,釀成2人死亡。其中海巡巡防艇黃姓艇長、蔡姓駕駛被列為過失致死罪被告身分偵辦,15日全案偵結,金門地檢署認為2人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回顧此案,今年2月14日下午1時許,海巡在金門東南方北碇島附近海域接獲通報,有1艘陸籍快艇自大陸地區水域駛入我國「禁止水域」。海巡隊巡防艇(下稱本案巡防艇)即命令陸籍快艇停船受檢,快艇卻加速逃逸後翻覆,快艇上4名陸籍男子經海巡隊救起送醫,其中2名于姓男子、來姓男子死亡。
檢方考量巡防艇黃姓艇長為決策下令者、蔡姓駕駛為實際操船者,列為過失致死罪被告,其餘2名隊員對船舶航行不具實際影響力,故未列為被告。檢察官會同法醫對2具遺體相驗後,確認2人皆是生前落水後溺水死亡,家屬對死因無意見。
檢方調查,快艇、巡防艦在追緝期間雖確實發生接觸及擦撞,然經檢視快艇外觀,可見船身雖有些許刮擦痕、左舷後側欄杆往船身內側彎曲、左舷及欄杆有數處小型破損,但未見船體有嚴重變形或大面積之損壞且巡防艇亦僅有些微撞擊痕跡,未見船體嚴重變形或明顯破損,既然2船船身均未嚴重受損,顯見巡防艇無故意衝撞行為,被告2人實施強制力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檢方認為,快艇翻覆有3大可能原因,第一是「本案快艇不具適航性」,生還王姓漁民供稱,他們乘坐的快艇是「黑船」,不能報關、不能請牌下水等,經鑑定後專家委員亦指出,「經檢視大陸無船名快艇舺板上艙口、人孔,無水密之裝備,傾斜時船艙容易浸水,加速『不穩定平衡』而翻覆」,顯然不具適航性
第二,「本案陸籍快艇之駕駛未具備適當航行知識及經驗」,據王姓漁民表示,于姓船長在今年1月取得快艇,在這之前于男不會開船、沒有開過船,也沒有駕駛船舶的執照,從買船到事發當天,開船出海經驗不到10次。
第三,「本案陸籍快艇之危險駕駛行為」,巡防隊員供稱,當時快艇突然右滿舵,大角度地右轉,兩船才會發生碰撞,經調取案發時金門縣港務處雷達航跡影像圖、海巡署雷達航跡影像圖,亦確認快艇確實有大角度右轉彎。
此外,巡防艇在快艇降速至兩船碰撞之間僅有6秒反應,在6秒內要求巡防艇執行操舵、倒俥之操船動作有事實困難,碰撞應無可避免,則本案自難歸責於被告2人。
綜上所述,黃、蔡依海巡署相關執法規範實施強制力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且不能確認「兩船碰撞」是否即為本案陸籍快艇翻覆之原因,故並無充分證據可證明快艇翻覆係出於2人過失,故本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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