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改制前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前處長吳瑞安涉嫌收受廠商賄款、餽贈;又與利害關係人多次餐敘,均有違失,監察院今(16日)發布新聞稿,通過監委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內政部營建署組長張之明涉嫌透過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牽線,收受賄賂與不正飲宴等利益,護航廠商取得雲林綠電等標案,去年7月被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檢、調後續偵查發現,張騰龍還涉及南部多起案件,橋頭地檢署10月31日約談吳瑞安和兩名涉嫌行賄的業者到案後,認為3人涉案情節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同年底依貪污罪將吳等3人起訴。
被彈劾人吳瑞安於任職改制前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前處長期間,涉嫌收受廠商賄款新臺幣100萬元,及紅麴、蜆錠、有機白蝦、水果禮盒,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又與利害關係人多次餐敘,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核有違失。監察院於今年8月6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於109年6月9日晚間,在餐廳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已於偵查中自白、認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起訴。另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收賄。被彈劾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核有違失。
而被彈劾人與廠商及中間人等餐敘3至4次,皆由廠商或中間人買單,亦有單獨與廠商用餐,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定,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不當接觸及獲取其他不正利益之規定,核有違失。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收受廠商贈送紅麴約40瓶,蜆錠3,000顆至4,000顆,白蝦20箱(一箱4盒,共80盒)及水果禮盒,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均未曾依規定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核有違失。
監院直言,被彈劾人上開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暨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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