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禮讓行人「唯一沒讓家人」 駕駛遭警開罰3600元傻眼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去年6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文林路與中正路口,暫停禮讓所有行人通過,唯一沒有禮讓的是準備上車的家人,沒想到竟遭警員當場舉發,挨罰360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後,認為阿榮的家人有拋棄優先路權的默示意思,加上當時人車距離沒有很近,無危害家人安全之虞,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阿榮免罰。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阿榮因為沒有在路口禮讓「家人」,被警員開單。(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去年6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文林路與中正路口,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被警員當場舉發,他雖然有陳述意見,但經舉發機關查復之後仍認定違規,因而挨罰3600元罰鍰。

阿榮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已經禮讓所有行人通過路口,唯一沒有禮讓的一位行人是他的家人,為了保持交通順暢,他在家人的示意之下以安全方式先行通過路口,沒想到卻因此挨罰。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具有絕對路權,不會因為行人的身分而有所不同,車輛距離行人3公尺以內應一律禮讓,原處分是依法裁罰,並無不妥。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警員密錄器影像,發現阿榮駕駛的車輛行駛至事發路口時,有先等待行人穿越道上的多位行人通過,家人則停下沒有繼續通行,接著他的車子從家人前方通過,當時人車相距大約2至3組枕木紋,相當於距離2.4公尺至2.8公尺之間,等到車子完全通過路口,家人才繼續前進並上車。

法官認為,阿榮已有依法先禮讓多數行人,當時後方確實有其他左轉車輛正在等待,路口交通順暢遭受影響,家人讓他的車子先行通過路口、他將車子停靠路邊讓家人搭乘,雙方已達成共識,可見家人有拋棄優先路權的默示意思,加上當時人車距離沒有很近,並無危害家人安全之虞,最終採信阿榮的說詞,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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