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沈姓婦人不滿陳姓女子介入其婚姻,製作「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的小三」的白布條,上還有陳女肖像,張貼在她住處附近電線桿上,陳不滿提告,屏東地方法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沈姓婦人因不滿陳姓女子介入其婚姻,竟於112年3月間晚上,在陳女住處附近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電線桿上,張貼載有「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的小三(上印有陳女肖像)」之白布條,使不特定之來往民眾均得以清楚見聞該等圖文,以此方式違法利用陳女之特徵、生活等個人資料,並貶損陳女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
法官判決表示,審酌沈婦明知個人特徵、外貌、性生活等均屬個人隱私權保護之範疇,非於法令規定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不得非法利用,竟未得告訴人之同意,而為前開犯行,侵害陳女之隱私及嚴重損害其名譽,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且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並獲得原諒,適度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判決4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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