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2寶爸狼師「廁所指交國一女學生」 賠償換緩刑

▲▼ 女學生,女孩,女生,制服。(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台中補習班狼師指交國一女學生,賠償換緩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已婚男子阿正(化名)在補習班當老師,卻與國一女學生撫摸、接吻,進而將她帶到廁所指交,讓女學生身心受創,前往諮商後全案才曝光。台中地院審理,法官審酌阿正已和女學生和解,依犯4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1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併處2年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阿正在台中某補習班擔任老師,明知女學生小美(化名)才國一,卻趁她年幼無知、性意識未成熟之時,在補習班走廊、教室內和她接吻,還隔著衣服摸小美胸、臀。阿正又於2014年2月初過年期間,和小美相約台南天鵝湖公園見面,趁隨行的小美姊姊上廁所時,將小美拉到一旁親吻、撫摸。

阿正食髓知味,又趁小美來補習時將她帶到廁所,解開小美內衣親吻胸部並撫摸下體,並在2014年6、7月間,在補習班內對她指交得逞。小美因此在親密關係的建立及人格發展上都受創,進行諮商時說出此事,諮商中心緊急通報,全案才曝光。

全案審理時,阿正坦承犯行,法官依他只和小美性交1次,且沒有違反意願,犯後和小美達成調解並賠償,小美及其家長皆表示願意原諒阿正等情,按刑法第59條給予阿正減刑。

法官指出,阿正無前科,素行尚可,審酌他目前從事補教業,月收入約4萬5千元至5萬元,已婚、有2名年幼子女等情,依犯4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1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併處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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