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上班族阿強(化名)去年7月間駕駛他人所有的A車去上班,因變換車道發生行車糾紛,遭後方駕駛猛按喇叭,他嚇了一跳趕緊停下,又因為緊張不慎切換成倒車檔位,在車道暫停7秒,因而遭檢舉開罰2萬4000元,A車車主也受到波及挨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阿強暫停車道7秒並非故意阻擋後方車輛,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強因為緊張,不小心打錯檔位。(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去年7月間駕駛A車去上班,途中因變換車道發生行車糾紛,遭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因而遭開罰2萬4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A車車主也被裁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2人不服裁罰結果,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阿強表示,當時他變換車道進入中線,遭後方駕駛逼車、持續性按喇叭,但前方有公車停靠、周遭有機車穿梭,沒有辦法立即轉回外側,加上他被持續的喇叭聲弄得很緊張,結果不小心切換錯誤進入倒車檔位,發現之後便立刻進行調整,接著駛離,並非故意阻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檢舉影片,發現阿強確實曾在路口緊急剎車,隨後倒車又暫停,停止7秒才繼續往前行駛。
不過,法官進一步追查發現,阿強當日駕駛的A車並非他的慣用車輛,經比對車輛型號,A車與他的慣用車輛在倒車、前進、空檔的排檔變換方向有極大差異,A車的倒車檔是往上打檔,他的慣用車輛則是往右下打檔,他在情急之下不慎打錯檔位,並非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法官指出,阿強因為打錯檔位在車道暫停7秒,擔心影響行車安全進而開啟雙黃燈示警,他的行為並非故意阻擋後方車輛,與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的「非遇突發狀況」、「任意暫停」要件不符,也沒有達到危險駕駛的程度,最終裁定撤銷阿強與A車車主的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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