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衛姓代課老師去年2月至3月間,在學校廁所偷拍女老師或學生如廁畫面,經女老師察覺後扭送警局偵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中壢區某國中衛姓代課老師於去年2月至3月間在學校廁所內,以手機透過隔板縫隙偷拍女老師或女學生如廁畫面,案經被害人察覺後報警提告,警方在其手機內查出至少有7人受害;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衛姓男子坦承犯行,法官審酌被告於審訊期間已與7名受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審結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3歲的魏姓男子於去年擔任中壢區某國中之代課老師,去年3月9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學校一樓導師辦公室旁廁所,趁某女老師如廁之際,進入其廁間隔壁,持手機伸至廁間隔板空隙處偷拍女老師如廁畫面,因不詳原未拍攝得逞,但被女老師發覺,報警提告,中壢警方在其手機內查獲多則偷拍畫面,進而查出自2月15日起多次以相同方式偷拍女老師或女學生如廁畫面,被害人多達7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時,衛男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衛男坦承犯行不諱,檢警並提供現場監視畫面截圖、手機偷拍畫面截圖、被害人指證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擅自竊錄7名告訴人之性影像,所為已嚴重侵害他人隱私,致告訴人等留下難以抹滅之陰影,顯欠缺尊重他人性隱私之觀念。
法官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7人均達成調解,並均已給付完畢,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3年,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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