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捷運廁所「硬要女國中生」 母氣炸告到底

▲桃園市湯姓男子去年10月在桃園市某酒吧飲酒,翌日凌晨見女子醉倒,扶持上女子搭計程車到中壢區某公園公廁內性侵,女子錢包遺落廁所也被湯撿走占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國中少女在捷運中被迫與黃男發生性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新北市黃姓男子邀約未滿16歲的女學生網友見面,在捷運站第一次碰面,就將人帶到站內無障礙廁所裡發生性行為。女學生報警提告,拒絕黃男提出的20萬元調解。新北地院法官日前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刑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新北無業的該名黃姓男子,2023年初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4歲的國中女學生,2月藉口送對方禮物邀約見面。2人在捷運站碰面後,黃男便猴急將少女拉進無障礙公廁內,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後氣炸提告,黃男提出一次給付20萬元調解,但遭到拒絕。

黃男辯稱與少女只有親吻、撫摸行為,並無實際性交行為;然而醫院檢查確認少女處女膜確實受損,而且檢警調閱監視器發現,少女當時有想離開公廁卻被黃男拉進去的情況。此外,少女也表示,當下因為被黃男的行為嚇到,不知道該如何反抗。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少女證詞與影像證據,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黃男6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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