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過馬路滑手機被左轉轎車嚇一跳 罵髒話挨告…無罪理由曝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夏姓男子凌晨徒步穿越屏東市和平路與大興路行人穿越道時,低頭使用手機,適林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載柳姓友人欲左轉,因不滿林未禮讓其行走,罵林等人兩句粗話,林等不滿控告夏男公然侮辱罪,屏東地方法院以兩個理由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夏姓男子於12年1月15日凌晨1時7分許,步行經過屏東市和平路、大興路口之行人穿越道,適林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搭載柳姓友人沿大興路欲左轉和平路,因認林男未禮讓其行走,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路口,各罵了5個字及6個字穢語辱罵林、柳兩人,足以貶損渠等名譽,林男等人認夏犯公然侮辱罪嫌,因此提出告訴,被檢方起訴。

法院審理,認雙方發生衝突之緣由,係因夏男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低頭使用手機,未於第一時間發現林男所駕駛之車輛已趨近行人穿越道,因而受到驚嚇並口出穢言,核屬夏為表達其對告訴人林韋呈駕駛行為不滿之情緒,而於衝突當場所為之短暫言語攻擊,其來有自,且僅於密接之時間表述2次,並非反覆、持續之恣意謾罵,是以被告所為上開穢言,是否屬於故意貶損告訴人2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已有可疑。

另本案發生時間為凌晨1時7分許、地點在屏東市之交岔路口,並非人車往來頻繁之時間及地點,加上證人到庭指當時路上冷清,除了夏以外別無其他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等語,可見上開地點雖為公共場所,但上開時、地除上開車輛內之乘客外,是否尚有他人在場見聞夏對林等2人口出上開穢言,實屬可疑。

況且林男2人乘坐於車輛內,車外在場之不特定人縱使聽聞上開穢言,是否能將上開穢言與2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間建立連結,進而產生對告訴人2人之負面評價,亦屬可疑。故夏上開穢言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但是否已直接貶損告訴人2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非無合理懷疑,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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