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保母照顧4月嬰出事 「急救不當」死亡!最終判決出爐

▲▼生小孩,育兒,寶寶,嬰兒。(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4月大女嬰託人照顧,結果吐奶後失去意識,送醫後不治。(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越南籍女子麥氏,2020年8月受託照顧4月大的嬰兒,結果僅照顧6天,嬰兒一早吐奶後,麥氏發現嬰兒突然失去意識,麥氏驚慌拍擊嬰兒頭部、搖晃其身體,試圖叫醒嬰兒,但仍無效。送醫急救後,嬰兒最後竟不治身亡。一審認定麥氏過失致人於死,輕判1年6月;但二審改認定傷害致人於死,重判8年;不過更一審又改輕判1年6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麥氏2020年8月間,受同鄉所託,不收費用並照顧她剛出生約4月大的女嬰。結果僅照顧沒幾天,第6日上午7點半左右,麥氏餵女嬰吃奶後,女嬰吐了一身奶,麥氏隨即幫女嬰清洗換衣服,並將髒衣物拿到浴室清洗。沒想到回過頭後,發現女嬰臉色有異,而且還失去意識。

麥氏隨即拍擊女嬰頭部,並搖晃其身軀,試圖叫醒女嬰,但女嬰仍無反應。麥氏隨即打電話叫救護車,將女嬰送醫急救,但女嬰最後仍因頭部傷害,導致硬腦膜下腔出血,以及缺氧缺血性腦病變。女嬰住院治療2個月後,因腦組織軟化壞死,泌尿道感染及肺炎,引發腦損傷、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家屬不滿提告,檢方根據法醫鑑定報告,認為麥氏虐嬰致死,依照「殺人罪」嫌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麥氏當時僅為急救方式不當,並無殺人故意,因此僅依照「過失致人於死罪」,輕判有期徒刑1年6月。

但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根據法醫研究所的鑑定結果,認為「女嬰死亡的結果研判與他人有相關」;再加上高院另外找了林口長庚醫院做鑑定報告「其傷勢成因應為頭部兩側遭受重擊,或打擊一側時,另一側接觸面為堅硬表面,加上劇烈搖晃所致」、「一般正常情形以『叫醒』為目的之拍擊,不能解釋其顱內出血及腦傷」。因此高院二審認為,女嬰的傷勢無法排除兒虐之可能性,再加上鑑定報告均指出有虐童可能,所以二審改依照「傷害致人於死罪」,重判麥氏8年。

案經撤銷發回後,高院的更一審又認為女嬰本身有凝血功能異常的問題,再加上麥氏當時急救不當,才會造成死亡結果。最後更一審又依照「過失致人於死罪」,輕判1年6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9日採信更一審見解,駁回上訴,麥氏獲輕判1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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