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桃園一對男女因為停車費漲價,竟在停車時用輪胎壓住擋板,規避繳納4725元停車費,結果被業者抓包,因而挨告。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考量到兩人已經賠償業者1萬4175元,最終依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40罪,各判處罰金4萬元。
▲桃園一對男女為了規避4725元停車費,最後不僅賠了1萬4175元,還各自挨罰4萬元。(示意圖/VCG,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為了規避繳納停車費,兩人在去年3月至5月間將車子駛入停車場之後,便用輪胎壓住停車擋板,導致收費設備無法升起,進而無法計算停車費用,總計規避繳納4725元。後來停車場員工巡場時發現異狀,調閱監視器影像一查,這才抓包兩人的違規行為。
兩人到案之後,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訊後雙雙被檢方依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兩人因為停車費漲價,竟貪小便宜用輪胎壓住擋板,藉此取得不法利益,行為確實不應該,考量到兩人均坦承犯行,也與業者達成調解並賠償1萬4175元,最終依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40罪,各判處罰金4萬元,得易服勞役4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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