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員張振亮。(圖/屏東縣議會提供)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因「預備賄選」遭判刑8個月定讞,內政部23日表示,將於取得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後,儘速依法辦理解職,其解職自判決日起生效。另外,因預備行賄罪不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得由次一順位落選人遞補的事由,因此,其所遺缺額將不辦理遞補。
民進黨籍的張振亮曾任屏東縣九如鄉長,2022年參選屏東縣議員成「落選頭」,但由於同選區議員吳亮慶因賄選被判當選無效定讞,他在2023年11月遞補上議員。豈料,張振亮竟也被查出拿30萬元請前高樹鄉民代江志鵬幫忙賄選,二審時坦承有該行為,遭高雄高分院院判「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行求賄賂罪」,判刑8個月定讞。
內政部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縣(市)議員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判決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應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
內政部說明,張振亮議員因共同預備犯行求賄賂罪,於今年5月7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該部已依法將其停職。今報載最高法院已駁回上訴,判決有罪確定,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解除其議員職權,解除職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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