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後再遇人妻變「未婚」 新北男放手追愛慘賠30萬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德(化名)2018年間因打工認識人妻小花(化名),6年後兩人再次相遇,他看見小花的大陸地區人口登記卡婚姻狀況欄位為「未婚」,因而展開追求,結果被小花的丈夫一狀告上法院。新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裁定阿德應賠償小花的丈夫30萬元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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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否認與小花交往,但法官不採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花的丈夫在判決書中主張,阿德明知妻子尚未離婚,仍展開追求,不僅相約出遊,甚至自由進出妻子的租屋處,還在停車場內摟抱擁吻,侵害到他的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因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阿德則辯稱,他與小花是在2018年打工時認識的,當時就知道小花已婚,今年過年期間他因為工作前往中國,遇到一些問題,於是聯繫小花請教相關資訊,後來兩人恰巧搭乘同一班飛機返台,過程中他看了小花的大陸地區人口登記卡,婚姻狀況為未婚,這才開始時常碰面,但兩人沒有交往,他最多只有稱讚小花是可以結婚的對象而已。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之後發現,阿德確實曾與小花相約碰面、持鑰匙開啟小花租屋處大門,當時小花尚未離婚;而在雙方對話紀錄中,他還提到「姐姐有短時間突然出現在我心裡喔」、「而且是想帶回家的那種」,可見兩人之間具有曖昧之情。

法官認為,阿德與小花一同出遊、行為親暱,他甚至可以單獨進出小花的租屋處,確實已經超越普通朋友之間的一般社交行為範疇,侵害到正牌丈夫的權益,雖然他聲稱小花的大陸地區人口登記卡登記為未婚,但該資料的登記時間是在2010年,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判他應賠償小花的丈夫3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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