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爆衝突「住戶攝影蒐證」保全撥甩手機 被控侵犯肖像權 

▲民眾拒絕被錄影蒐證             。(示意圖/記者吳奕靖攝)

▲民眾拒絕被錄影蒐證 。(示意圖/記者吳奕靖攝)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豪宅住戶與保全發生口角,為了自保拿出手機進行錄影,結果保全在被拍攝的過程當中,一直宣稱「肖像權被侵犯」,最後出手打掉女子的手機,讓女子氣到提告傷害罪。不過民眾拿手機自保錄影,真的會侵犯對方的肖像權嗎?真的就不能錄了嗎?律師給出專業看法。

這起案件發生在8月,一名住在高雄豪宅的女住戶,指控自己因為到一樓服務台,向保全人員詢問關於住戶APP的使用問題,結果引發對方不滿,結果雙方吵了起來,這名女住戶於是拿出手機蒐證,鏡頭直對保全人員,而這名保全人員也一直向住戶表達「已經侵犯自己的肖像權」,還動手打掉了女住戶的手機,氣得這名女住戶向警方提告這名保全傷害,目前警方已經受理,並且依規定函送地檢署。

▲知名兩岸律師鄭瑞崙             。(圖/記者吳奕靖攝)

▲知名兩岸律師鄭瑞崙 。(圖/記者吳奕靖攝)

不過為了自保,民眾經常拿手機來錄影存證,如果對方宣稱「侵犯肖像權」就真的不能錄影了嗎?律師鄭瑞崙表示,肖像權是個人就自己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而拍攝他人肖像是肖像之製作,雖屬於肖像權之侵害行為。

若是行為人在發生糾紛時,拍攝他人肖像權蒐證,法院會審酌「蒐證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範圍」、「有無侵害他人肖像權之意圖」、「有無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才去認定是否構成侵害肖像權之行為。舉例而言,若沒有以強暴脅迫的手段進行錄影、沒有拍攝的影像不當散布出去,沒有侵害被拍攝者的肖像權之意圖,就不會被認定成侵害他人之肖像權。

但鄭瑞崙也提醒如果被拍攝者要對錄影蒐證進行反制,需要考量比例原則,不能用嚴重侵害他人的手法來保護自己輕微的權益損害。被拍攝者應該先選用侵害較小的方式,例如「口頭警告」、「隔空遮擋鏡頭」或「錄影反蒐證」之方式進行反制。若直接強行將拍攝者的手機撥落,不僅不會構成正當防衛,還有可能涉犯刑法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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