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賴姓男子透過某少年介紹未滿14歲少女性交易,去年8月起連續4次在摩鐵與少女以每次1萬元代價性交易,經校方察覺少年異狀後報警處理揪出上情。(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賴姓男子去年透過網路,透過未成年網友介紹女同學從事性交易賺零用錢後,從去年8月至9月間,以每次1萬元代價,4次與少女在摩鐵性交易,學校察覺異狀後主動通報警方。桃園地院審理時,賴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理時,賴男主動認錯且已與少女家長調解並賠償完成,法官審結,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從事木工製作行業的賴姓男子去年7月時,透過網路軟體請未成年網友介紹未成年的女同學,以每次1萬代價進行性交易,少年成功媒介1名未滿14歲少女與賴進行性交易,從去年8月31日至9月22日止共4次,賴男帶少女至桃園市某處摩鐵,在未違反少年意願下完成性交易。
少年媒介女同學與賴男性交易被校方發現,立即通報桃園市警局少年隊,警方主動於今年1月間依法拘提賴男到案,桃園地檢署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賴男起訴,同案少年則移送桃園少年法庭審理。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賴男坦承犯行不諱,警方並提供少年與賴男、少女通話紀錄截圖、摩鐵監視畫面翻拍截圖,扣案之手機等佐證,足認賴男犯行明確;法官審酌,被告為明知少女是未滿14歲之少年,心智發育尚未臻健全,對於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未能克制情慾,與少女合意以支付對價方式為性交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法官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成立調解並賠償損害,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須照顧中風配偶等因素,法官審結依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其他符合公益機構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10場次,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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