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某科技公司閔姓老闆不滿另家公司積欠機房代管月租費,撂人找麻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曾承攬北市警察局資安網路維護設備的科技公司老闆,不滿另家公司積欠機房代管月租費,竟利用該公司林姓女業務先前簽訂合約書中留存的個人聯絡方式,找上顏姓男子多次致電給林女出面解決,甚至跑到林女家以大聲公廣播,林女不堪其擾報警,意外發現竟是該名老闆指使。士林地院依違反個資法,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閔男是內湖某科技公司負責人,但他不滿另家公司積欠機房代管月租費,負責人也避不見面,去年9月間,將無辜的林姓女業務個資,交給顏姓男子,作為催討債務使用。
顏男去年從9月28日多次撥打林女手機,要她出面解決債務,並多次至林家住處社區大門口以大聲公廣播要求她出面協商債務,無辜的林女決定報警處理,意外發現竟是閔姓老闆指使顏男,閔遭起訴。
法院審理時,閔男坦承犯行,但林女拒絕與他和解,法官審酌他固受債務糾紛所苦,應以理性方式尋求解決之道,卻非法利用林女個資騷擾,自述碩士畢業、公司總經理月收入30萬等,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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