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一名人妻控訴,丈夫自去年3、4月起,趁她返鄉不在家的期間,將小三美美(化名)接回家中過夜,甚至在房間裡拍攝性影像,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雖然美美辯稱當時是因為人夫缺少人愛,兩人聊一聊就很自然愛上彼此,她並未介入他人婚姻,但沒有獲得台北地院法官採信,日前被判處應賠償正宮12萬元。
▲正宮控訴,丈夫趁她不在家時,將小三帶回家中過夜。(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正宮在判決書中主張,丈夫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美美,並自去年3、4月起,趁著她返鄉探親期間,頻繁透過通訊軟體與美美互相傳達愛意、討論性愛行為,甚至多次將人帶回家中過夜,還在房間裡拍攝性影像。
正宮認為,美美明知丈夫為有婦之夫,仍與丈夫互傳曖昧訊息、發生性行為、拍攝性影像,顯然已經侵害到她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因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美美則辯稱,當時因為人夫缺少人愛,兩人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之後,便相約見面聊天,然後很自然地互相愛上彼此,她也很自然地住到人夫家裡去,她自認沒有介入他人婚姻,況且人夫說了,這件事情會由人夫負責。
不過,台北地院法官沒有採信美美的說詞,加上她並未否認曾與人夫發生性行為一事,種種行為確實已經侵害到正宮的權益,考量到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因素之後,最終判她應賠償正宮12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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