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雙龍搶珠 金管會銀行局9面向開示

2024年08月27日 18:21

▲▼新光金,新光人壽,新光集團。(圖/記者陳瑩欣攝)

▲新光金控集團。(圖/記者陳瑩欣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27日)對台新金(2887)、新光金(2888)與中信金(2891)3金控產生「三角戀」進行說明,官員指出,不論是合意併購或敵意併購,目前都有法令可以遵循,有遞件申請空間,金管會對中信金申請案採「核准制」非「自動申報制」,在審核過程中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都會衡平考量。

一、中信金何時遞交新光金投資意向,金管會審查是否15天之內沒回應就算過關?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金管會昨(26日)收到中信金申請收購新光金的申請案,將遵循公司法第36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法審核,若不必補件,「9月16日前我們會做出准駁。」

二、若15天內發現中信金遞交的文件不齊,金管會可以怎麼做?

童政彰:若中信金併購新光金有文件不齊,金管會可要求「補件」,補件期限內審查天數暫停計算,但補完之後總審查日為15天。中信金對新光金投資申請15天之內要准駁,這是民國90年就有規定,這是考慮到市場瞬息萬變,提升行政機關的效率,要儘速裁決,歷來併購投資審核皆採此行,本來就是核准制。

依行政程序法,如果中信金投資新光金的申請被要求補件,那審查期間就會中斷,並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完成補件,金管會一收到補件之後會接續審查,「要跑完15天

三、是否會出現「一家新光金,同時有台新金合意併購、中信金敵意併購」的局面?

童政彰:金融機構合併法的機制,主管機關在法制上,都有不同的依據。
這段期間媒體朋友都有推演,個案涉及本身「合併者、被合併者」決策,會怎麼走不予評論,對於市場會有什麼發展,金管會都有掌握、設定與推演,在這個過程中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都會衡平考量。

四、台新金總經理林維俊今日在法說會上指出,2022年拒絕台新金敵意併購新光金遭金管會駁回,同理,金管會不應准敵意併購?
童政彰:「他們有公開揭露?」、「我想,相同的法規,會依照相同的標準核視」、「兩公司條件是不是一樣,我可能要回去再研究一下。」中信金已遞件、並已循公開資訊管道說明,台新金要看看現在遞進來的條件是不是和當年一樣

五、新光金與台新金在合意併購洽談期間發生中信金敵意併購,以前是否有此例?
童政彰:這樣的情況過去沒有發生過,相關的法規都有一定依據,當金融機構選擇合意併購,那就適用金融機構合併管理辦法;當一家公司選擇非合意併購,會有金控轉投資管理辦法適用,目前無法評論怎麼發展,但金管會會確保金融穩定、發展與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六、金管會對併購方的審查,看重那些條件?
童政彰:併購方必備4要素:資本充足、經營能力佳、布局國際能力、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另外,在審件中金管會將注意是否維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包括社會大眾、金融穩定、能不能繼續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務、客戶權益,合併案要考慮客戶利益,確保金融服務不受影響,有沒有積極建構友善金融環境。

另外,要充份考量員工權益,就業穩定、職涯發展、組織文化融合,最後也要注意股東權益,要確保合併交易可以公平對待股東,資訊要透明、公開,這些都是我們會去考慮的。

七、是否覺得目前情形超乎掌握?
童政彰:「不會」,不管是2合一或3合一的推演目前都是市場訊息,對個案不評論,身為主管機關,市場未來發展都有想定和推演,我們不會、也不宜在此時對外說明,「我的目的維持市場穩定發展。」

八、發動併購的業者中,有人涉入紅火案爭議,恐有大股東適格性問題?
童政彰:因為發動機構是金融控股公司,適格性沒問題;個案若涉及負責人資格,在法律上都有明文規定,會依法行政。

九、如果把中信金公開收購駁掉了,與小股東喪失14.55元的權益?
童政彰:最優先考量的是社會大眾、再來就是客戶、員工還有股東權益,都是我們列為考量的因素之一,我們不能說把股東權益列最後,它也是市場上的參與者。「這個不是數學題」,也不是「它加1、它就要減1」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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