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買官案洗錢,獲得北院判決免訴,但高等法院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多起弊案,其中他犯下的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部分雖然定讞,但相關的洗錢部分卻因為他的身體因素,自2015年就停止審判。台北地院先前針對此部分認為追訴時效已經完成,判決免訴,檢方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28日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本案起源於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前董事長劉泰英在2004年間,因案須具保,當時曾向陳敏薰的父親陳重義借款。為了還款,劉泰英於2004年3月間,指示秘書先將所投資之基金贖回,所得款項匯入兒子劉昭毅的帳戶內,再於2004年4月1日自該帳戶提款3000萬元,並簽發面額3000萬元支票1張交給陳敏薰。
而陳敏薰雖然在之後搶下開發金董事長職務,但考慮續任的可能性不高,陳敏薰指示助理,將支票改簽分為3張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並在2004年4月1日到6日某天內,指示秘書將1張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進當時第一夫人吳淑珍所在的總統官邸內。當年5月間,陳水扁就安排陳敏薰出任台北101董事長。
吳淑珍收下陳敏薰的賄賂後,之後又收受龍潭購地弊案中的賄賂,幾筆賄賂最後轉存到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名下,成為6筆、共計1740萬元的定存。檢方查證屬實後,依法對陳水扁夫婦,依照「洗錢罪」嫌提起公訴。
但本案進入台北地方法院後,北院因為陳水扁身體因素,在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不過北院在總統賴清德上任後,今年520就職時,認為本案追訴權時效於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判決本案免訴。
檢方不服,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該要讓被告到庭陳述意見,或是透過其他方式,踐履保障其聽審權。故此,高院認為北院的做法不適當,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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