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人妻小花(化名)控訴丈夫阿德(化名)故意觸法被判刑入監1年4個月,因此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但阿德強調,他必須拿回30萬元贍養費才同意離婚。不過,屏東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小花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最終裁定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入監服刑中,妻子小花要求離婚,他卻要求妻子返還30萬元贍養費。(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花在判決書中主張,丈夫阿德因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貯存、處理廢棄物罪,去年間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確定,她認為丈夫因故意犯罪,刑期超過6個月,於是決定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阿德則辯稱,他即將期滿出監,有一筆大約30萬元的贍養費放在妻子小花那裡,只要小花返還這筆錢,他就同意離婚;此外,小花早就知道他涉及刑案,案件直到2023年才定讞,小花早已喪失提告的時效。
不過,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者,另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若當事人知悉後超過1年,或自事情發生後超過5年,則不得請求離婚。
法官表示,小花從知悉阿德犯罪被判刑,到提告請求離婚,並未超過法定時效,這部分有法院收狀戳章可以證明,最終不採信阿德的說詞,裁定准許兩人離婚,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