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3律師淪詐團!監視落網車手供詞做「風險控管」 1收押2交保

▲屏東地檢署偵辦詐欺案,聲押禁見三律師,一獲准兩交保            。(圖/記者陳崑福攝)

▲屏東地檢署偵辦詐欺案,聲押禁見三律師,一獲准兩交保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偵辦詐欺集團案,發現陳姓、黃姓及唐姓3位律師涉嫌組織犯罪及洩密案,指揮調警人員搜索他們辦公處及住所,以涉案情節重大為向法院聲押禁見,法院裁准陳姓律師羈押禁見,另黃姓律師1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唐姓律師1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屏東地檢署表示,檢方尚未看到法院裁定理由,俟接到裁定書後再研議是否提出抗告。

屏東地檢署指揮屏東縣調查、刑警局偵8大隊及內埔警分局,偵辦陳姓、黃姓及唐姓執業律師等3人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於8月27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黃兩人分別為台南市中西區及東區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唐律師則為陳律師事務所之受雇律師。

陳姓律師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同一詐騙集團,負責處理本案犯罪組織旗下車手遭查緝後之法律相關事務,自行或指揮安排派案之律師擔任落網車手之辯護人,監視落網車手之應訊(詢)過程,確保落網車手不會供出上游成員,並藉此取得落網車手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內容、落網車手是否遭羈押等資訊後告知本案犯罪組織其他成員,以本案犯罪組織上游成員管控風險、調派人力及認列虧損,藉此維持本案犯罪組織之存續運作。

黃、唐兩位律師均明知陳律師係為本案犯罪組織處理上述法律相關事務之成員,且均明知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惟其等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前開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竟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分別與陳律師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消息之犯意聯絡,利用擔任辯護人之機會,將相關當事人涉案情節及羈押庭檢閱偵查卷宗所得之資料提供予陳律師閱覽。

案經檢察官漏夜複訊後,認陳律師等人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及同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8月28日凌晨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陳律師等3人,經屏東地院於同日裁定被告陳律師羈押禁見、黃律師以15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唐律師則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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