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一通過「應曉薇同月收到4500萬」 北院裁定羈押理由曝光

記者劉昌松、莊智勝/台北報導

台北京華城容積弊案延燒,市議員應曉薇涉嫌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賄賂,金額高達4500萬元,北院昨(29日)晚間召開羈押庭,先後裁定應曉薇、沈慶京、以及應的助理吳順民羈押禁見。北院認為,應曉薇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至29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京華城案,應曉薇、沈慶京、吳順民3人收押禁見。(合成圖/記者黃克祥、劉昌松攝)

▲京華城案弊案,應曉薇、沈慶京、吳順民3人收押禁見。(合成圖/記者黃克祥、劉昌松攝)

北院指出,應曉薇經訊問後仍否認犯行,但檢調發現,應曉薇收受沈慶京賄賂款項高達4500萬元屬事實。檢調調查,應曉薇收款時間,與她為京華城一案向北市府陳情吻合,當時應陸續以市議員身分提出陳情案,請求都發局再次研議,或將案件送都委會研議,足認應在收受現金後,有積極為京華城陳情作為;更重要的是,京華城容積案訴求於111年11月1日如願以償,後應曉薇於同月密集收到4500萬,吻合的時間點,可以認為檢察官已釋明這是賄賂的後酬給予。

應曉薇在陳情過程中,對承辦公務員有施壓情形,使公務員之自主決定權受到相當之抑制,甚至壓縮,達成其為京華城爭取樓地板面積之目的,自屬收受賄賂而以職務身分施壓,讓公務員不得不為一定之行為,或是不敢遵循依法行政之往例,勇於表達意見,應曉薇所為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北院考量,本案在搜索即將執行前一天,應曉薇即於27日準備從台中機場出境,時間點之巧合,有相當合理懷疑應曉薇有管道探知偵查秘密,而為躲避本件訴追潛逃之事實,有事實足認應曉薇有逃亡之虞。

北院審酌,應曉薇收受賄款達4500萬元,而京華城違法容積圖利之金額,亦可高達上百億元,對國家社會官箴均有重大之影響,腐蝕對公務員不得收買性之廉潔性之信賴,本件經或有其他涉案之公務員待追查,再審酌應曉薇所犯上開罪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應曉薇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考量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若僅命應曉薇具保、或限制住居,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自有予以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因此裁定自29日起羈押2月,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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