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一名經營某商店的老闆娘阿秀(化名)被指控在2021年間撿到別人遺失的錢包,還盜刷信用卡,因而挨告,但事發當時,她人正在店中顧店、帶孫子。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認為阿秀與盜刷者髮型不同,會員卡消費紀錄也有差異,最終裁定她無罪。
▲阿秀被指控侵占錢包、盜刷信用卡。(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起訴指出,阿秀先前在台北市街頭撿到別人遺失的錢包,裡面裝有證件、銀行信用卡及現金1000元,她竟將錢包占為己有,還前往藥妝店、3C賣場消費3次,總計1887元,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於是依法將她起訴。
阿秀則辯稱,她沒有撿到過別人的錢包,而且家中開店經營,盜刷事件發生時,她還在顧店、帶孫子,真的不是她去刷卡的。
台北地院法官調查發現,盜刷女子長髮及肩,而阿秀留著及耳短捲髮,兩人髮型不同,無奈因為監視器畫質較低,無法辨識兩人的面部特徵是否相同;此外,根據公開營業資訊顯示,盜刷事件發生時,阿秀經營的店確實處於營業時間。
法官接著指出,阿秀的3C賣場會員卡早已失效,在本案發之前,已有多年沒有消費紀錄,反觀盜刷女子的會員卡紀錄,可以發現她在案發之後還有以現金付款的消費紀錄,由此可見,阿秀與盜刷女子在刷卡支付紀錄部分,沒有任何重疊之處,難以認定兩人是同一人。
法官表示,從現有證據看來,都無法證明阿秀有侵占遺失物及詐欺取財的行為,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阿秀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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