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超思蛋「5嚴重違失」糾正農業部 蛋流向有問題、多項缺失送檢調

▲雞蛋。(圖/記者楊惠琪攝)

▲去年蛋荒之亂,監院糾正農業部。(示意圖/記者楊惠琪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去年蛋荒期間,超思公司獲得上億元進口案採購案引起討論,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監察院也立案偵辦。而監察院今(30日)提出調查報告,共11項調查意見,其中5項糾正農業部、6項檢討改善,糾正部分又有2項移送檢調單位跟財政部。監委多次以「難以理解」形容農業部作為。報告直指,畜產會對於貿易商資格、驗收作業、履約情形、經費核銷及雞蛋銷毀等作業程序均涉有違失,農業部有失監管之責,相關人員違失責任部分,因檢調仍在偵辦中,監察院亦將另案處理。

監委田秋堇、葉大華及蔡崇義說明,案經調閱相關卷證及約詢相關人員後發現,畜產會於111年受農業部委託辦理雞蛋緊急調度與產銷調節計畫,在超思公司(下稱超思)尚未設立登記前,即與該公司合作進行雞蛋採購作業;且該會對於超思進口日本雞蛋之數量及品質並未進行驗收作業,甚至事後以回填方式填寫「履約情形確認書」核對購買數量;另112年巴西雞蛋進口專案,畜產會容許超思未依巴西雞蛋供應方開立之報價文件,分批向該會請款,違反合約規定。

監委指出,畜產會未確實核對超思所提交易憑證之正確性,逕依超思提供之錯誤單據如數支付款項;農業部疏未掌握政策鼓勵下企業已自行進口高達7000多萬顆,亦未察覺國內雞蛋產量已逐漸回穩,致使5429萬顆過期蛋耗費冷凍倉儲及銷毀費用計新臺幣9130萬元等情,針對上述5項嚴重違失糾正農業部。

監察院提出五點糾正:一、有關超思公司尚未設立登記,畜產會即與該公司合作進口日本雞蛋採購相關作業:據畜產會說明我國雞蛋因關稅保護等因素,多以國內自給供應為主,111年以前農業部僅於108年間因國內雞蛋產量供應不足而辦理雞蛋緊急調度,當時畜產會即透過聯繫日方代理商吳女士協助採購日本雞蛋,故後續該會於111年再次辦理日本雞蛋進口,亦以逕洽吳女士方式辦理,而亮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吳女士自行選擇合作的國內進口商,畜產會便與亮采簽署合約,辦理日本雞蛋進口作業。

經查農業部補助畜產會辦理「111年度雞蛋緊急調度與產銷調節計畫」(含追加),其中111年上半年(3至5月)該會以「合約方式」委請亮采進口,下半年卻因日方代理商、亮采及超思3者合作關係因素,改以「現貨購買」方式向超思採購總計16批次、2500萬餘顆雞蛋。

然而,111年8月雙方簽署「履約情形確認書」核對交易數量時,超思尚未設立登記,為何可將其未成立前的報驗事務委由其他公司辦理,該委任書明顯存有疑義,畜產會未查明便逕行與超思進行交易,畜產會相關採購程序,確有違失,農業部難辭督管不力之責,除糾正農業部,並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處見復。

另畜產會為何後來委請超思進口日本雞蛋,據該會表示111年辦理日本雞蛋進口作業,聯繫窗口均為日方代理商吳女士,其同時身兼伊○食品株式會社代表、日方代理商及超思(貿易進口商)等角色。因亮采表明不願再進行後續的承接(指111年下半年),但日本雞蛋已經陸續進口抵臺,日方吳女士便請其母親(秦○○)成立超思,辦理雞蛋進口作業;惟農業部表示,不清楚吳女士後來在臺灣成立超思。監察院對於民間及外國公司資料尚難掌握,此部分有待檢調單位釐清。

二、未辦理驗收作業:畜產會111年下半年向超思公司現貨購買16批次之日本雞蛋採購相關計畫,雖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關於驗收之相關規定,但竟連最基本的雞蛋數量及品質均未進行實質驗收。畜產會係依據承辦人與超思核章之「履約情形確認書」辦理驗收,即畜產會交由倉儲公司協助點交,惟倉儲公司僅負責出入庫數量盤點,該會與倉儲公司並未有驗收作業之委託關係,且按合約書規定倉儲公司不負鑑定內容物之責。

另畜產會以「履約情形確認書」作為付款依據,係當超思寄送發票向畜產會請款時,該會承辦人會寄送「空白」確認書予超思,由超思填列規格數量及用印後再寄回畜產會請款。畜產會該計畫主要承辦人雖僅1至2人,然上述作為確有違失,農業部亦未盡責監督畜產會落實把關機制。

三、有關違反契約規定:農業部補助畜產會辦理112年度進口巴西雞蛋部分,畜產會與超思訂有進口貿易合約書,惟畜產會容許超思先行墊付進口雞蛋貨款,並於付款後、交貨前,以代墊貨款匯款單據向該會請款,於緊急狀況下,或有進口廠商先行墊付貨款之便,然該等作為已使報價評估機制蕩然無存,亦未符合約採購程序之規定;另畜產會逕以超思先前已墊付貨品款項為由,因而認超思無須於交貨前開立足額之擔保本票作為履約保證之作法,亦與合約規定未符,農業部亦未盡責監督畜產會落實把關機制。

四、有關支付款項缺失:農業部既補助畜產會辦理雞蛋專案進口相關事項費用,則應建立相關監督查核機制,落實該會之帳務核對作業。然經調查發現畜產會支付款項之行政作業及審核、複查機制存有諸多疏漏,致未能第一時間查明超思提送雞蛋貨款交易憑證及報關單據之正確性,而由承辦人員逕依貿易商提供之錯誤單據即如數支付款項,畜產會雖已請超思補正,仍難謂無行政疏失,農業部亦未盡責監督畜產會落實把關機制。

五、有關雞蛋逾期及銷毀疏失:112年因應國際爆發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疫情,農業部於3月陸續開放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土耳其、巴西等國雞蛋專案進口,並召開說明會徵求貿易商進口雞蛋。而後國內企業於112年5月及6月分別自行進口計3,154及1,974萬顆,再加上政府專案進口量,進口雞蛋總數已分別達8,155及7,860萬顆,皆大於農業部原預期數量,顯示農業部疏未掌握民間企業自行進口之數量。

監院也指出,農業部也未確實掌握國內雞蛋產量已逐漸回穩情況,3月開放專案進口後,實際的國內雞蛋產量亦比原估計產量高約2億5,815萬顆,農業部雖於其後調整專案進口量,惟最終實際雞蛋供給量仍超出預估量1億2,523萬顆,致同年7月國內首次出現庫存逾期55萬餘顆雞蛋。

又因農業部未先行分批辦理銷毀,至同年9月27日逾期雞蛋累計達5,429萬餘顆,農業部始於同年9月25日指示畜產會辦理銷毀作業。依審計部估算,每存放1日需增加倉儲費用16萬餘元,徒增冷凍倉儲成本;最終逾期雞蛋於113年4月19日全數移置堆肥場處理,耗費冷凍倉儲及銷毀費用計9,130萬元,若加上雞蛋原採購平均成本每顆7.6元,則整體損失費用高達5億2,99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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