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墾丁林姓鎮民4人在墾丁國家公園特別景觀保護區經營沙灘車,遭控涉嫌破壞木柵圍欄,導致特別景觀區地貌嚴重損害,被依違反國家公園法等罪起訴,法院日前以罪證不足判處無罪;墾管處今(30)日表示,針對從事沙灘車之遊客每次每人罰款3000元,並與保七總隊第八大隊加強取締工作,目前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内已沒有沙灘車營運。
▲墾管處會同保七總隊取締沙灘車違規載客 。(圖/墾管處提供)
該案發生於2020年,當時透過空拍及環境紀錄畫面,看得到水蛙崛社區的大片綠草地,出現不少被沙灘車騎出「黃土拉鍊」,地貌遭嚴重破壞,墾管處屢勸不聽,蒐證後將林姓理事長共4人依違反國家公園法判決無罪。
墾管處指出,該案檢察官以刑法來論處,今經法院認為檢察官就被告4人違反國家公園法第25條後段及刑法第138條犯嫌所舉之證據及說明,均不足以使法院形成犯罪構成要件之確信而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故依法應為被告均無罪。
但法院仍認定有違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而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受行政罰之制裁。
該處仍將依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之禁止事項「六、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風帆等遊憩活動。」針對從事沙灘車之遊客每次每人罰款3000元,已取締違法遊客368件,籲請遊客不要從事非法之沙灘車活動,以免受法及保護自身安全,並與保七總隊第八大隊加強取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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