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男子於今年6月間在桃園區某處UBIKE站旁,見外籍女看護照護雇主時,竟徒手觸碰其胸部性騷擾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於今年6月間在桃園區某處UBIKE站旁,遇見外籍女看護照護雇主,趁其不注意之際藉機徒手觸碰其胸部,女看護當場被嚇傻,隨後向雇主哭訴,再向桃園警分局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坦承認罪,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姓男子在今年6月10日上午8時55分許於桃園市桃園區某處UBIKE站旁,見外籍女看護推著輪椅照護雇主,林男認為有機可趁,趁女看護不及抗拒,竟徒手碰觸女看護胸部性騷擾得逞,女看護被林男突如其來動作嚇傻,質疑林竟然在光天化日下公然性騷擾,隨即向桃園警分局報案處理;桃園複訊時,林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林男坦承犯行,法官根據警方提供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告訴人即女看護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乘告訴人照護雇主不及抗拒而以手碰觸其胸部,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造成告訴人心理傷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科之素行,法官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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