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怎麼都是你!「高雄績效好警」再惹議 同行看法曝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怎麼又是你?日前《東森新媒體ETtoday》獨家報導高雄市一名員警被控執法過當,被捕民眾質疑員警不應在自家範圍內沒有搜索票、拘票的情況下,將他以妨害公務罪逮捕;新聞曝光後,記者陸續接獲不同民眾投訴該名員警,在執法過程當中都有爭議,光是ETtoday接獲的投訴,從今年4月開始到現在就有3件。

▲蔡姓民眾控訴警方執法刻意挑釁           。(圖/記者吳奕靖攝)

▲領有心身障礙證明的蔡姓民眾控訴警方執法刻意挑釁 。(圖/記者吳奕靖攝)

蔡姓民眾拿出自己的自保影片控訴該名員警,對身心障礙患者執法過於粗魯?真的是這樣嗎?記者將影片拿給不同的警務人員來看,一名巡佐表示使用閃爍燈光就很過份,用一般模式照射地面或被盤查人身體一樣可以看得清楚。他說:「員警手電筒強光照射違規人,並且用閃爍模式,很明顯就是意圖挑起違規人情緒,即使違規人及家人已經多次向警方說明有憂鬱症、躁鬱症,不要用強光照射眼睛了,警方依然故我,警方可以用比較溫和的方式安撫當事人情緒進而執行勤務,避免衝突,而不是用更強烈的手段挑起當事人的疾病,若當事人因而病發造成衝突,警方是不是要以妨害公務移送當事人?根本引誘民眾犯罪!可恥!感覺影片中警察仗著自己穿著制服欺負民眾,知道法律界線,挑釁民眾導致民眾情緒失控而逾越法律界線,知法玩法,令人不齒」!

▲這名員警的盤查閃手電筒燈光行為,被其他警務人員批評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這名員警的盤查閃手電筒燈光行為,被其他警務人員批評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這名員警的盤查閃手電筒燈光行為,被其他警務人員批評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另外曾經擔任分局交通組長的員警看完影片後說:「未能注意安撫當事人情緒反而用閃光強燈照當事人眼睛,讓當事人不舒服進而激怒其發生推擠,導致後來使用辣椒水,盤查技巧待加強。另外也無法經由盤查技巧或利用監視系統確認誰是駕駛人。」

一名高階警官則強調:「警察在晚間或視線不良的環境下執勤,使用手電筒照明是必需作為,避免自身及他人陷於危險之中。而手電筒照射的角度不可直接照射民眾眼睛(除非對方有攻擊意圖),更不可以爆閃照明模式,試圖讓民眾眼睛極度不適,是否故意修理對方,不禁啟人疑竇,事後容易導致視線殘影,甚至造成眼睛嚴重傷害。警察執勤講求程序正義,如程序上不正義,真的對不起身上這套制服,以及人民對警察的期待。」

知名警眷谷百合也說:「用強光持續照射眼部已經逾越警械的使用範圍了,他可以執行酒測也可以依法行政,但是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允許他使用強光照射人民的眼睛。若是家屬有告知此人有特定疾病,執法人員更應當發揮專業執法。穩定嫌疑人的情緒,讓執法過程更為順暢,才叫專業的警察。刻意激怒對方情緒,製造衝突是失職又粗糙的下作手段。警察不該有如此德性。」

▲蔡姓民眾控訴警方執法刻意挑釁           。(圖/記者吳奕靖攝)

▲目擊整個過程的蔡姓民眾的老婆拿出影片,控訴員警欺負身心障礙人士 。(圖/記者吳奕靖攝)

知名兩岸律師鄭瑞崙看完整段影片之後,他認為警方既然已經將人帶回派出所,但看不出來警方是用什麼理由將人帶回警局,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或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現行犯逮捕?若是蔡姓男子為酒駕現行犯,警方將其逮捕,因為他是身心障礙患者,如果有無法完全陳述之情形,應該要通知其配偶及直系血親或三等旁系血親,為他選任辯護人,如果沒有選任辯護人,警方應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關於上述部分,警方應該要說明清楚。

《東森新媒體ETtoday》從8月27日報導以來,就陸續接獲3件同一名警察的投訴案,發生時間從今年的4月7日開始到8月底都有,近期兩件分別還在法院訴訟審理、向監理機關申訴當中。記者也詢問曾任林園分局的督察組人員,他說這名員警執勤認真,功獎不少,但相較派出所內其他同事,被民眾檢舉「執法過程疑義」案件數的確是多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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