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分局警方遭民眾酒後辱罵,惟法官認為不影響公務執行,判無罪。(圖/翻攝Google Maps)
文/中央社
蔡姓男子酒後與人衝突,員警到場處理遭多次辱罵三字經,檢方依侮辱公務員罪嫌起訴,法官認為不影響公務執行判無罪,可上訴;非當事員警認為,此判例變相鼓勵民眾罵警察。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蔡姓男子今年2月8日酒後到南投市一處民宅與他人發生口角衝突,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潘姓、王姓員警前往處理,蔡男當場多次辱罵「三字經」,警方依涉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嫌法辦,但員警未提告公然侮辱。
蔡男辯稱他是酒醉,也是警眷,怎麼可能妨礙警察辦案;法官認為,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為,是基於妨害公務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
潘姓警員審理時證稱,被告蔡男後來被帶回派出所,罵髒話嚴格上來講,不會讓他們勤務執行不下去;王姓警員證稱,被告後來就被帶回派出所,被告單純罵髒話,沒有到讓他們沒辦法執行勤務,只是會讓勤務完成時間比較慢一點。
法官認為,難認被告對警員當場侮辱行為,足以影響警員執行公務,且被告辱罵言詞雖不無侮辱犯意,也可能貶抑警員人格,但與警員執行公務並無關聯,實在難認蔡男出言侮辱主觀目的是為妨害公務執行,也不足以影響公務執行,因此這件妨害公務案判決無罪。
根據刑法第5章妨害公務罪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南投縣一名資深員警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說,當事人是故意指著員警鼻子罵髒話,或只是口頭禪,要視個案情況,如果蔡男明確對著員警辱罵,此判決對執勤員警不公平;另一名中生代員警認為,此判決不符合執法人員期待,變相鼓勵民眾「罵警察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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