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座林蔚山掏空公司 高院更二審判賠尚志投資13億

2024年09月3日 16:35

▲▼前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前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遭判刑定讞已經入監,如今高院再判決他須賠償大同子公司13億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上市公司大同,前董事長林蔚山因挪用公款,金援私人投資的通達公司,造成大同集團虧損15億6千餘萬元,遭判刑8年定讞,已入監服刑5年餘。投保中心代替投資人求償,高等法院3日的更二審改判林蔚山須賠償尚志投資公司近13億元。可上訴。

大同公司於1918年成立,當時創辦人為林尚志,以工業為主。黃金時期的大同電鍋,成為台灣每家每戶都必備的明星產品。之後由林尚志的兒子林挺生接掌公司,他政商關係良好,曾任臺北市議會前議長、總統府資政,再加上大同公司的關係,讓林挺生被譽為臺灣的「工業之父」。林挺生過世後由長子林蔚山接手,大同公司也在這20多年內發生狀況。

林蔚山在1999年間以個人的資金投資通達電子公司,但通達公司虧損不斷,林蔚山在2006年間,指示大同集團的高層人員對通達公司融資,接著再合併通達公司,造成大同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尚志投資公司、尚志資產公司均產生嚴重虧損。檢方認為林蔚山的行為對大同公司造成17億餘元的呆帳,對他提起公訴,林蔚山最後遭判刑8年定讞,已於2019年6月發監執行。

投保中心代替投資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先位請求林蔚山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3283元本息;備位請求林蔚山賠償尚志資產開發公司1億8899萬1000元本息,以及賠償給付尚志投資公公司17億1793萬2283元本息。

一二審均判決林蔚山敗訴,必須賠償。高院更一審審理後,更全數判准大同公司請求的19億692萬3283元,還加計自2012年12月起的利息,總計判決林蔚山須賠償大同公司22億餘元。但案件再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由高院更二審。

高院更二審3日再做出改判,改判決林蔚山須賠償尚志投資公司12億9262萬5157元;再加計自去年追加備位之訴起算的利息,林蔚山須賠償超過13億餘元。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