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劉姓男子等11人在高雄以及中國成立水房,涉嫌洗錢高達13億元,但一審11人均被裁定無罪。檢方不滿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3日公布二審結果,全部改判有罪,分別為6個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劉男等11人涉嫌洗錢,二審均被改判有罪。圖為高雄高分院外觀。(資料照/記者陳宏瑞攝)
一審判決書中記載,劉男與真實身分不詳的中國籍人士合夥,在高雄市成立「御鑫支付」轉帳水房,並陸續招募10名員工,負責提供越南銀行帳戶給不特定的賭博網站轉帳賭博款項,累計經手的轉帳金額高達越南盾6127.5億元(約新台幣7.7億元)。
另外,劉男還在中國成立「皇聖支付」經營地下匯兌,並以相同手法進行人民幣轉帳洗錢,累計經手的轉帳金額高達人民幣1.2億元(約新台幣5.4億元)。檢方認為劉男等人涉犯洗錢等罪,但一審因罪證不足,11人均被裁定無罪,檢方不滿提出上訴。
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雖然劉男等11人均否認犯罪,但他們對水房收付的金流前後供述不一,11人自述的經濟狀況、收入也與上述高額金流不相當,加上本案水房的所在位置、營運情形,與一般金融機構或經登記註冊的支付公司不同,因此難以認同水房所收付的款項具有合理來源。
二審法官3日做出裁定,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特殊洗錢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2年,其餘10人同樣依特殊洗錢罪分別判處1年2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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