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芸(化名)與5人合作從事詐騙行為,以投資貨幣賺取價差等名義,在2021年10月間向A女進行詐騙,導致A女損失21.4萬元;事後她被逮捕並被判刑1年3個月確定,沒想到人還在牢裡又挨告,日前被台東地院法官裁定應賠償A女損失的21.4萬元。
▲小芸因案被判刑入獄,還要賠償A女損失的錢財。(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與暱稱「天偌」、「阿樂」以及另外3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阿樂」所屬的詐騙集團成員在2021年間以投資貨幣賺取價差的名義,誆騙A女進行投資,讓A女將21.4萬元匯入人頭帳戶,再由「天偌」、「阿樂」下達指示,讓小芸前往收款。
小芸依照指示前往高雄市某咖啡廳,向對接人收取39萬元,再把錢拿去台中市某場所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出2萬元虛擬貨幣至指定的收款地址,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後來小芸被檢方起訴,刑事部分被法官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確定。
A女不滿受騙,又對小芸提出民事訴訟。小芸承認檢方起訴的事實,但她強調自己現在正在坐牢,也沒有錢可以償還,縱使出獄之後有意願工作,也不一定能找到工作、賺到錢。
不過,台東地院法官認為,A女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小芸賠償損失的21.4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最終仍判小芸應給付A女21.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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